張璿2022-04-19 22:26
為晚期巴洛克理論家和作曲家普遍所討論的音樂每學理論。「情意」指音樂的功能並非表現演奏家的手指有多快,技巧有多精湛,音樂的目的為喚起聽眾各種特定情感。作曲家對於「情意」的設計,以使用特定的音程與音律已達到不同的情緒效果。譬如在「死亡」與「慾望」的字詞,使用七和弦來表現。又譬如,三度音程在各式音律中的距離有些許差距,使得聲音拍頻(beats)速度在不同的調性中速度不同,而這些差距使得樂曲呈現不一樣的風味。
關於“doctrine of affections”一詞的英文解釋,可參見:Nagley, Judith, and Bojan Bujić. "affections, doctrine of." In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Music.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s://www-oxfordreference-com.proxyiub.uits.iu.edu/view/10.1093/acref/9780199579037.001.0001/acref-9780199579037-e-94.
此為引文的中文翻譯:
「情意」一詞由德國音樂學家(Hermann Kretzschmar,Arnold Schering)在 20 世紀初提出的一個術語,用於描述巴洛克時期與音樂表達有關的美學理論。 17 世紀末和 18 世紀初的理論家-音樂家認為,某些修辭使用會影響聽眾的情感或情感,繼古希臘和拉丁演說家之後,他們認為文本的“情感”應該通過適當選擇調性和以及依照和聲精心選擇的旋律,並將其反映在其音樂環境中,從而在聽眾中引起適當的喜愛。
這個困難的概念在當時是許多理論論文的主題,其中很少有詳細的共識。早在 1602 年,Caccini 就提到了“感動精神的情感”,但該理論最有聲望的代表人物在於 18 世紀前期包括——Heinichen、Mattheson、F. W. Marpurg 和 Quantz他們主張任何一首樂曲或樂段,無論是聲樂還是器樂,都應該只包含一種情感——歡樂、悲傷、愛、恨、憤怒等——他們列舉和描述了不同類別的情感,舉例說明將每個音樂設置為音樂的方式。
這樣的理論來自於理性主義時代——一種將系統和秩序強加於人類情緒反應的願望。 Mattheson (Der vollkommene Capellmeister, 1739) 堅持認為,“若沒有值得稱讚的感情,所發生的一切都是虛無、無用、無意義的”。 19 世紀對創造性衝動和自發的情緒反應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使得對於「情意」的討論趨於形式化。然而近年來,對於音樂敘事過程的興趣,該理論已部分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