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個人主義」是指除了一己的利益之外,其他的完全不在考慮之中;從倫理和政治兩方面,各有其說法。
倫理中的個人主義有兩項主要的論點:一是強調個人獨立自主的完成:認為個人一方面不應受別人或組織的宰制,另一方面也不應受個人內心情緒或慾望的操縱;一個人應該有能力主宰自己的行動和思想。二是認定個人的價值及自由不應因考慮大團體的利益而受到否定:個人的自由或選擇只有在確保社會所有成員享有相同的自由和選擇的條件下,才受到限制。
政治中的個人主義強調個人自由及權利的重要性;約略又可分為兩種:即是極端的個人主義和溫和的個人主義。極端的個人主義秉持天賦人權的觀念,認為個人自由最重要,政府和國家存在的目的和任務即在保障個人自由;凡個人在自願的條件下所做的決定和交易都應受到尊重。根據這樣的主張,國家以賦稅為手段來重新分配財富是錯的,因為這會使個人追求財富和累積財富的自由權受到嚴重的侵害;當代支持極端個人主義的學者是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 )。溫和的個人主義雖然重視個人消極的自由,但也強調平等的價值,當代美國學者勞斯(John Rawls, 1921~ )的「正義原則」的第一條,就主張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相同的自由,且個人所享有的自由不應妨害別人的自由。另外一位溫和的個人主義者鐸而鏗(Ronald Dworkin)則認為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相同的尊敬與關懷(equal respect and concern)。
另外在方法論中,主張個人主義的認為,在研究「社會」及「社會事實」的問題上,研究者應著眼於個人的行動、意圖、認知信念及情緒狀態,而不是社會機構和社會整體。這種方法論的預設是:所有的社會事實都是有關個人的複雜事實、社會乃是由如原子般的個人所組成、政治實體(如國家)也不獨立於個人而存在。反對上述論點的學者則以為,個人的肉體固然可獨立於社會,但個人的自我及人格在基本上則受到社會文化或傳統的影響,故在研究有關社會事實的問題上,不應專注於個人的研究,還應注意社會文化、組織、傳統、思潮、信仰信念等。